教育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辦理。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1、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2、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工「公假」,且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四、本案如有疑問,請洽下列聯絡窗口: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陳小姐,04-37061357。 Copyright © 2016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站Design by 市訊資訊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6 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站 Design by 市訊資訊有限公司瀏覽人數:6,336,5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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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辦理。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1、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2、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工「公假」,且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四、本案如有疑問,請洽下列聯絡窗口: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陳小姐,04-37061357。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辦理。 二、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1、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2、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