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935號函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及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稱教保研習)18小時以上, 三、另依111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皆應接受 四、倘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4條第1、2項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為協助貴校(園)查核與計算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全教網已加註「屬性標籤」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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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935號函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及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稱教保研習)18小時以上, 三、另依111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皆應接受 四、倘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4條第1、2項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為協助貴校(園)查核與計算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全教網已加註「屬性標籤」之功能,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935號函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及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稱教保研習)18小時以上, 三、另依111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皆應接受 四、倘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4條第1、2項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為協助貴校(園)查核與計算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全教網已加註「屬性標籤」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