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1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安排,为做好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稳妥落实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改革,市教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见附件)。其中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现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为切实做好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校2024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24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准备案正、副表(见附件1、2)。 印发日期:2024-02-29 发布日期:2024-02-29 沪教委基〔2024〕7 号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区教育局、招考机构及各学校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考试及招生工作。 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和秋季统一高考招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同时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为持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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